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修訂)》,“9.18上市公司應當在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結束後兩個交易日內編制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並及時將該表與活動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文件等附件(如有)進行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