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三)上市公司在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