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並在交易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發行、登記和上市的相關手續。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無效,必須經中國證監會重新核準後方可發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停發行,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該事項對發行條件有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重新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