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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用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購買期貨、股票等高風險金融投資是否違法?

這樣做違反了相關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

除金融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借給他人、委托理財、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等金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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