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上市公司要求很多,內審和外審都很嚴格。
上市公司信息公開非常重要。
所以我覺得沒必要用大股東的制度。
如果* * *用的是信息系統,那麽系統肯定會通過授權隔離,公司數據不會互通。但這違背了上市公司的“五個獨立原則”。為了避免麻煩,最好有單獨的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