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董事會的組成、權力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公司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