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6.5.13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對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產品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安全性高,符合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人能夠提供保本承諾;②良好的流動性,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運作。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挪作他用。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開立或撤銷,公司應及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