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分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三條第壹款,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和風險管理存在除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違法行為和重大風險以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總經理或者相關責任人提出整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