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私募資格: (壹)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