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股權以拍賣方式轉讓時,受讓方(即新股東)需要承擔出資義務。這是因為受讓方在取得公司股東資格後,不僅要享有股東權利,還要承擔股東義務。其中,股東的義務之壹是在未來履行對公司的出資義務。
這並不意味著受讓方需要承擔公司的所有債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受讓方對公司的債務(包括加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涉及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