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應當制作包括下列內容的筆錄:
(a)實施措施開始和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位置、種類和數量;
(三)財產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錄的事項。
執行人、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在場的,在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