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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詢問,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前,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披露公告。

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65438年10月修訂)》第5.3.4條規定,經本所同意,上市公司應當在公開發行前至少在已發行股票上市流通前三個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上市流通。(二)相關股東的限售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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