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期限內,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可以退夥。
第四十六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前提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