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裁決以消除妨礙糾紛的法律文書作出,海上廣場項目所有權歸深圳萬澤公司所有。
法院經審查認為,石天和華公司起訴要求深圳萬澤公司、萬澤集團公司搬出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東路D3地塊三塊土地,不妨礙石天和華公司對該地塊及地上建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本案屬於因排除妨礙糾紛而提起的訴訟。本案結果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海上廣場項目所有權歸深圳萬澤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