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公司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包括信托產品的名稱、金額、期限等,會導致這些信息在公開渠道查不到。信托公司未履行披露義務,投資者將無法獲得相關信息。
2.信息的保密性:信托產品由特定個人或機構提供,具有較高的保密性。產品不會在公開渠道披露,也無法通過常規渠道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