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壹款修訂)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這壹條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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