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五十條*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前,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繼續辦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要求業主繳納該期間的物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