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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的收購應該通知業主。

需要。因為房產被收購,收購方會繼承原房產的合同權利義務,通常收購方會要求與業主簽訂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五十條*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前,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繼續辦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要求業主繳納該期間的物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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