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吊銷全部期貨業務許可證的,期貨公司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公司繼續存在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經營範圍、章程等工商變更登記。存續公司不得以期貨公司的名義繼續從事業務,其名稱中不得含有“期貨”或者類似字樣。期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妥善處置客戶資產,先進行業務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