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查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辦法》中停業整頓措施的相關規定。停業整頓是壹種自我整改的處置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時,可以派出現場風險監管工作組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檢查,並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情況。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改。停業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