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國家安全部首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