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理業務是指商業保理企業接收應收賬款全部權益,並向轉讓方提供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和還款擔保等至少兩項業務的經營活動。根據應收賬款到期前是否提前支付相應的對價,保理可以分為融資保理和非融資保理。根據受讓人是否保留對轉讓人的追索權,保理業務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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