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8〕23號)“小額貸款公司從
銀行業金融機構
獲得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
資本凈值
50%”,所以小額貸款公司可以
50%內向
銀行投資
所有的融資金額都可以用來向國外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