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三)適當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貸款、股東貸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本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65,438+0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的債權資產,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根據監管需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下調上述對外融資余額占凈資產的最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