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中期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首次觸及以下任何壹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壹)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
(2)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時(不論是否附加條件或期限);
(三)公司(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重大事件發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