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第21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運作進行痕跡管理,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保存期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風險揭示書、合同、風險管理意見書、研究分析報告、交易咨詢建議、期貨交易軟件或者終端設備說明等業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