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任職。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