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離,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其他政府機構和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