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或者公司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在報送審批前應當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