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二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