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告知相關信息,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披露。上市公司獲悉股價敏感信息的,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並及時披露。
C.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至少每周公告壹次事件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