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金融控股集團風險評估體系,綜合運用宏觀審慎政策、金融機構評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測等政策工具,評估金融控股集團的管理和風險狀況。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動態調整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要求,並根據不同情況采取風險預警、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