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發起人協議。
發起人簽訂書面協議後,應當出資認購股份。
制定招股說明書並申請批準發行。
簽署承銷協議和股份收集協議。
公開發行。
取得驗資證明。
召集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認股人繳足股款並完成驗資後,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
創立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