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董事、監事的產生過程可以在章程中具體規定,但章程不能違反公司法。
而且通過股東會選舉更換董事、監事也是去工商局變更備案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