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設立合資公司;
(二)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四)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候選人名單;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