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教唆、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