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異議股東有權回購股份,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