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基金的來源和用途沒有受到嚴格控制。
2.部分非現場監管統計數據與事實不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雲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