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提出,期貨公司可以按照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接受其他機構的委托從事中間業務。這不僅讓證券公司成為期貨公司的IB,也讓期貨公司成為證券公司的IB。
自2015上證50ETF期權上市以來,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互為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