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下料,追究用人單位的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除了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薪金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薪金25%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