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