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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超過20%,沒有勞動記錄。

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本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裁員,是指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法定期間內,依法集中辭退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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