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裁員的限制包括:
1.導致經濟性裁員的原因僅限於以下四項:
(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因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在裁員人數方面,規定用人單位裁員人數在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屬於經濟性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