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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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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目考察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辦法》中行政重組的相關規定。證券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重組。證券公司在停業整頓、托管、接管過程中,符合正常經營條件的,也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行政重組。證券公司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後,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正常經營條件,但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行政重組時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12個月後,未完成行政重組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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