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上市地位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其上市地位,應當終止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