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而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因為放貸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不允許吸收公民儲蓄,否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