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東之間的利潤分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事務,通常不直接涉及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屬於股東自治的範疇。《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範,股東可以做出不同於這種分配方式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