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