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決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或擔保總額或單筆投資或擔保金額有限制,故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