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恢復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的除外。保險人按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