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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吸收合並子公司。

法律分析:母公司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屬於“同壹控制下不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符合特殊重組條件。母公司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符合文件規定的商業目的合理、權益連續性、經營連續性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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